這家pos機公司被吊銷,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案

 新聞資訊2  |   2023-05-25 10:47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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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pos機公司被吊銷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1月18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寧市監綜處罰〔2022〕54-2號),涉及百年直沽(天津)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白酒案。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綜處罰〔2022〕54-2號

當事人名稱: 百年直沽(天津)酒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91120221X00820359R

住所: 天津市寧河區苗莊鎮麥穗沽村

法定代表人:孟兆功

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3月6日,本局接到多次投訴舉報,反映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制大米酒”、“精制小米酒”未添加大米、小米,卻在產品包裝強調聲稱“大米酒”“小米酒”,構成對消費者誤導,存在欺詐行為;“精制大米酒”外包裝標簽標明的配料中顯示“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外包裝標簽標有等級:一級;其行為屬于虛假標注等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2022年3月18日,本局立案調查。

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申請變更名稱為百年直沽(天津)酒業有限公司。故本案生產、銷售涉案白酒的行為主體,為本案當事人百年直沽(天津)酒業有限公司(即原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

本案當事人于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對外進行了白酒銷售,其銷售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要求白酒貨值金額(違法經營額)合計105189.5元。違法所得為83584.4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編號1120111002022020916094946)一份及其材料共4頁,蔡景國舉報投訴信一份及其材料共4頁;李志鴻舉報投訴信4份及其附屬材料原件,郵寄信封復印件共23頁;天津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編號1120117002022030641717066)投訴單一份及其材料共3頁;2、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各一份,共3頁。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兆功(以下簡稱孟兆功)身份證、檢驗員王金艷(以下簡稱王金艷)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共2頁。授權委托書一份,共1頁;3、2022年2月23日,對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共2頁、現場證據提取單四份共4頁;4、2022年2月23日對孟兆功詢問筆錄一份,共3頁;5、2022年4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津市監北興協查﹝2022﹞5號)及后附材料一份共32頁、郵寄信封復印件、郵件交寄單(收據)復印件各一份,共2頁;6、2022年4月28日,對孟兆功、王金艷詢問筆錄各一份,各3頁、共6頁;7、2022年4月29日,對河北區市場監管局復函一份;8、2022年5月11日,對孟兆功詢問筆錄一份,共4頁;9、2022年5月11日,制作的現場證據提取單一份,共4頁,及經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兆功比對的6種酒外包裝的照片10頁;10、2022年6月10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協助調查函(津市監濱胡家園協查[2022]37號)及后附材料一份共24頁,郵寄信封復印件一份共1頁;11、2022年6月16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復函及其后附材料一份共53頁,郵寄信封復印件一份共1頁;12、2022年6月16日, 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及其后附材料一份共10頁;13、2022年6月22日,天津市寧河縣久樂食品商店前臺商品銷售臺賬流水一份,共1頁、證據提取單一份,共5頁、對胡必偉詢問筆錄一份,共4頁,天津市河北區越華酒水商貿行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共2頁、興耀越華酒水商行銷售單(編號XS-2021-10-14-27648)復印件一份共1頁;14、2022年6月22日,天津市寧河縣久樂食品商店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縮印件各一份,共2頁、胡同清、胡必偉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共2頁、授權委托書一份,共1頁;15、2022年6月23日,對孟兆功詢問筆錄一份共3頁;16、2022年6月23日,對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蘆泉酒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共2頁、現場證據提取單四份,共22頁;17、2022年6月24日,對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復函一份;18、2022年7月21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一份,案件移送函一份,及其附屬材料共37頁;19、(電子證據)本局執法人員執法時的視頻。20、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共3頁。

2022年9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綜罰告﹝2022﹞52-2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2022年10月5日,我局接到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2022年11月8日本局公開舉行聽證會,當事人提出:一、其標簽中“食品添加劑”屬于非規范標注,屬于瑕疵,市場上流通的部分白酒中標注“食用香料、食用香精”與其標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同一性;二、其標注的“等級:一級”屬于按照《GB10344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的強制性內容,“質量等級”要求依企業標準標注為一級,并非虛假內容,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本身也未危害到食品安全。經復核,針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一、《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瑕疵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未標注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行為不在規定的范圍內,無法認定為瑕疵;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可以標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與其標注的“食品添加劑”,不具有同一性;二、當事人白酒外包裝上明確標注執行標準并非企標,而是GB/T 20821-2007(液態法白酒),該標準并無產品質量等級劃分相關內容,屬于標注虛假內容。故本局對當事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本案僅以本局取得實際調查證據的結果定性如下:

當事人生產的精制小米酒(凈含量:1.8L,酒精度:42%vol)、五糧原漿酒(凈含量:2L,酒精度:42%vol)、老白干酒(凈含量:3.6L,酒精度:62%vol)、燒刀子酒(凈含量:3.6L,酒精度:50%vol)、精制大米酒(凈含量:3.5L,酒精度:42%vol)、精制小米酒(凈含量:3.5L,酒精度:42%vol)、小米酒(凈含量:4L,酒精度:42%vol)、小米酒(凈含量:2.5L,酒精度:42%vol)之標簽上,均標注有“配料:純凈水、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劑,執行標準:GB/T20821-2007,等級:一級”等字樣。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白酒之標簽上均標注有“配料:純凈水、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劑,執行標準:GB/T20821-2007,等級:一級”等字樣。當事人在其生產的上述白酒標簽上僅標注“食品添加劑”,未標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的規定。當事人在其生產的上述白酒標簽上均標注“執行標準:GB/T20821-2007,等級:一級”字樣,因該執行標準(GB/T20821-2007)不具有產品質量等級劃分相關內容,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涉及其生產白酒質量等級的企業標準或者企業制度,故上述白酒的標簽含有虛假內容。所以當事人在其生產的上述白酒上標注“等級:一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的規定。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白酒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7889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83584.42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以下兩種繳款渠道繳納罰(沒)款。1.柜臺繳款:農商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平安銀行;天津銀行;中信銀行;農業銀行;浙商銀行;中國銀聯POS刷卡。2.網絡繳款:光大銀行(網銀、云繳費、微信公眾號);中國銀聯(云閃付);招商銀行(網銀);平安銀行(網銀、手機銀行);農業銀行(網銀);浙商銀行(對公網銀)或登陸天津市財政局網站,“網上辦事”欄目“非稅繳費”模塊進行網上繳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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